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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青海高考招生录取工作实施细则

来源:青海省教育考试院 [2020-7-21] [微信公众号查成绩:]

2020年青海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实施细则

2020 年青海省普通高等学校
招生录取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招生录取管
理,确保招生录取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 2020
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9〕4 号)要求,结合
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我省高校招生录取工作在省招委会的统一领导下,
由省招办具体组织实施,省教育厅机关纪委全程参与监督。录取
期间,成立省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省招委会负责人担
任。录取现场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相应的职能小组,并实行封闭式
管理。
第三条 全省高校招生录取工作要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
拔、公开透明和“院校录取、招办监督”的原则,坚持德智体美
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深入实施“阳光工程”,确
保招生录取工作安全、有序、规范实施。
第四条 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各市(州)、
县(区、市、行委)招委会负责建立健全考生高考档案,认真履
行考生报考资格审查工作职责,组织开展考生录取资格审查和上
线考生档案复查,落实有关信息公开和公示制度,开展招生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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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宣传咨询服务。同时,建立健全信访机制,及时妥善处置招
生信访问题。
第五条 录取控制分数线由省招办根据考生的考试成绩和
高校在青招生计划,分科类、分批次进行分析测算,拟定划线方
案,提交省招委会议研究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招生计划
第六条 经教育部批准(或备案)的具有普通高等学历教育
招生资格的高校,根据教育部汇总公布的年度专业设置备案和审
批结果,在国家核定的普通高等教育年度招生规模内,按计划编
制工作要求及招生章程确定的招生计划分配原则和办法编制本
校在青招生计划。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青招生高校在国家核定
的普通高等教育年度招生规模内按有关计划管理办法编制、调
整、执行招生来源计划。
第七条 省招办依据教育部下达的招生来源计划,与在青招
生高校核对、汇总分专业招生计划(即生源计划)及其说明,并
在高考成绩公布之前,编印《2020 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在青招
生录取计划及专业目录》,向社会公布本年度招生计划。
第八条 严格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计划的管理规定,招生来
源计划的编制、上报、汇总、审核、调整、执行等均通过“全国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进行。未经教育部安
排和我省审核同意的院校招生来源计划,一律不予安排招生。
第三章 高校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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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在青招生高校依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制定和发布《招
生章程》,并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阳光高考”平台
http://gaokao.chsi.com.cn)上公布,供考生及有关人员查
阅(青海省教育考试网首页专题专栏内设有专门链接)。高校依
据本校《招生章程》开展招生录取工作。
第十条 招生章程主要内容包括:高校全称、校址(涉及分
校、校区等须注明),层次(本科、专科),办学类型(如普通或
成人高校、公办或民办高校或独立学院、高等专科学校或高等职
业技术学校等),招生计划分配的原则和办法,预留计划数及使
用原则,专业培养的外语语种,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录取规则(如
有无加试要求、对加分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及投档成绩相同考生
的处理、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等),学费标准,家庭经济困
难学生资助政策及有关程序,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
类,联系电话、网址以及其他须知等。
第十一条 高校公布的《招生章程》须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审核后公布,内容必须合法、真实、准确,表述规范,并对招生
宣传(广告)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对未经省招办允许,
违规发布招生录取信息、擅自转载招生录取政策规定、乱登乱发
招生广告、误导考生填报志愿等扰乱正常招生秩序的行为、中介
机构、网站和相关学校,省级教育行政、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
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
第四章 志愿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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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经省招委会会议研究通过,2020 年我省原第一
批本科、第二批本科、省内预科三个批次合并为“本科一段”招
生,原第三批本科更名为“本科二段”招生。
第十三条 2020 年我省普通高校招生实行平行志愿投档录
取的批次为国家(地方)贫困专项、本科一段、本科二段、普通
专科批次。提前本科(含定向)、本科一段中的定向计划以及提
前专科(含定向),由于招生计划类型复杂、特殊要求较多,为
确保此类计划充分完成,继续实行梯度志愿投档录取模式招生。
第十四条 实行平行志愿投档录取的国家(地方)贫困专项、
本科二段、普通专科三个批次均设置 A、B、C、D、E、F 共 6 个
顺序排列的院校平行志愿,每个院校设 6 个专业志愿和是否服从
校内专业调剂选项。本科一段批次设置 A 至 L 共 12 个顺序排列
的院校平行志愿,每个院校设 6 个专业志愿和是否服从校内专业
调剂选项。各批次投档录取结束后,未完成的招生计划组织高校
实行志愿征集,再次进行投档录取。
第十五条 实行梯度志愿投档录取的各批次均设第 1 志愿、
第 2 志愿共 2 个院校志愿,各批次中的定向计划设 1 个院校志愿,
每个院校设 6 个专业志愿和是否服从校内专业调剂选项。各批次
投档录取结束后,未完成的招生计划组织高校实行志愿征集,再
次进行投档录取。
第十六条 填报志愿的办法、要求及操作流程按《青海省
2020 年普通高考网上志愿填报系统考生子系统操作流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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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青海省教育考试网“2020 高考动态”专栏)执行。填报志
愿前,考生须仔细阅读所填报高校的《招生章程》和本实施细则,
了解掌握院校招生录取规则、录取条件、招生计划等相关内容,
并对所填报志愿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我省首次集中填报志愿
时间为 2020 年 7 月 29 日 9∶00—8 月 2 日 22∶00,所有考生必
须一次性填报所有批次志愿。征集志愿填报时间以青海省教育考
试网发布的各批次征集志愿填报时段的公告为准。
第十七条 “青海省教育考试网”是我省高考网上填报志愿
的唯一官方网站,考生按照志愿填报系统要求和提示登录页面进
行志愿填报。投档录取时,以考生在志愿填报系统中所填报的电
子志愿信息为准。
强基计划和艺术校考院校及专业不填报电子志愿,由相关考
生填写纸质《志愿表》,并以纸质《志愿表》为依据投档录取。
纸质《志愿表》样表在青海省教育考试网下载打印或到考区招办
领取。考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填写纸质《志愿表》交考区招办,由
考区招办统一于 8 月 3 日前送交省招办普招处。
高校专项各院校专业需要在首次集中填报志愿时填报电子
志愿,高校专项计划只设置一个志愿,不安排志愿征集,只允许
取得高校专项计划报考资格的考生填报。
考生在填报志愿时,要认真校对所填报的志愿信息,准确无
误后确认提交。志愿填报过程中,因考生本人疏漏、失误或未按
规定程序操作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责任。志愿填报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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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规定时间内关闭,逾期不予补报。考生所提交确认的最终志愿
一律不得更改。
第十八条 考生填报志愿应该注意的事项:
(一)同一高校的普通班、民族班、民族预科、藏汉双语及
蒙汉双语授课计划、贫困专项、艺术类、体育类、军队、公安、
司法、公共安全、省内生态专项、藏区专项、扶贫专项等类型招
生,分别公布计划、分别填报志愿(以代码区分)、分别投档录
取(以代码区分)。每一类型计划要分别填报,考生不能在同一
院校志愿内交叉混报不同类型的专业志愿。
(二)军队、公安、司法、公共安全类院校生源选拔时的政
治考核(考察)、面试、体检及素质测试工作以及北京电子科技
学院、西藏大学面向六州党委办公厅(室)就业招生计划生源选
拔时的政审、面试工作在考生志愿填报前或填报期间进行(另行
发文通知)。飞行员生源选拔由招生院校自行安排。
(三)填报本科二段以上(含本科二段)院校外语类专业和
其他有外语口试要求的相关院校专业的考生,须携带本人身份
证、准考证于 7 月 30 日—31 日到青海师范大学新校区(西宁市
城北区海湖大道延长段 38 号)参加外语口试。考生外语口试成
绩将于 8 月 1 日在青海省教育考试网公布。
(四)参加志愿征集的考生应按照省招办公布的时间填报征
集志愿。未在规定时间内填报征集志愿的,视为放弃志愿征集。
(五)有特殊饮食习惯要求的少数民族考生,填报志愿时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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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高校是否设有清真食堂(清真灶),避免入学后面临生活不
便等困难。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九条 录取工作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组
织实施。高校按照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中的录取规则进行
录取。对投档成绩达到我省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学校调
档要求的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状况符合相关专业
培养要求等),是否录取以及所录取的专业由高校自行确定,高
校负责对已投档考生退档原因、录取专业的情况作出解释。省招
办负责监督、检查高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情况,纠正
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和违背录取规则等行为。
第二十条 高校根据考生电子档案网上远程录取新生。高校
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阅档、审核、预录取、退档等各环节工作,
保证考生电子档案的及时流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对超过时
间未按要求完成相关环节工作的高校,省招办将主动沟通;对故
意拖延时间和无故拒绝联系的高校,省招办根据所投出的考生电
子档案和高校招生计划数及录取规则,分配考生录取专业,设置
考生电子档案为预录取状态,同时书面通知有关高校,并将有关
情况上报教育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同一高校、同一学历层次、同一招生类型的招
生计划原则上安排在同一批次录取,也可根据高校需求将同一高
校的不同专业安排在同一学历层次的不同批次录取。高校及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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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录取批次以省招办公布的《2020 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在青招
生录取计划及专业目录》为准。
第六章 录取批次及投档顺序
第二十二条 2020 年我省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共设置六个批
次。
(一)提前单独录取本科。主要包括高校专项、强基计划招
生、艺术校考、专升本、运动训练、保送生、高水平运动队、高
水平艺术团等自主招生类型计划;军队、公安、司法和公共安全
类院校,教育部直属师范高校的公费师范生、省内高校师范类专
业,体育类、艺术类本科,航海类高校,港澳高校,外语类院校
的小语种,北京电子科技学院,西藏大学面向我省六州各级党委
办公厅(室)就业计划,省属高校的省内生态专项、藏区专项、
扶贫专项等类型招生计划,对口援建省份高校定向援建市州生源
地定向招生计划等。
(二)国家和地方面向贫困地区招生专项计划。主要包括国
家面向贫困地区招生专项计划、地方重点高校(青海大学)招收
农村学生专项计划。
(三)本科一段。除独立学院、民办学院之外的所有本科院
校及其民族班、民族预科;定向招生计划;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
就业招生计划。
(四)本科二段。主要包括独立学院、民办学院及联合办学
院校的本科招生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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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提前单独录取专科。主要包括艺术、体育、公安、航
海类专科院校,省内外高职院校单考单招、部分高职院校订单式
培养计划及定向计划等。
(六)普通专科。主要包括本科院校中的专科计划;省内高
职院校五年制直升和省内外高职高专院校招生计划。
第二十三条 2020年我省招生录取各批次按以下顺序投档:
(一)强基计划、高校专项、高水平运动队、高水平艺术团、
艺术校考、专升本、运动训练、空军招飞等招生类型;
(二)提前单独录取本科;
(三)提前单独录取本科定向;
(四)国家和地方面向贫困地区招生专项计划;
(五)本科一段;
(六)本科一段定向;
(七)本科二段;
(八)提前单独录取专科;
(九)提前单独录取专科定向;
(十)普通专科。
第二十四条 按照梯度志愿投档的批次,高校调阅考生档案
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 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高
校根据模拟投档情况在正式投档前完成计划调整,正式调档比例
为 100%。
第二十五条 考生填报志愿后,在省招办尚未正式投档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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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行志愿批次为首次模拟投档前),考生申请退档的,由考生
本人递交退档申请(《退档申请样表》在青海省教育考试网下载
打印),省招办将不予投档。申请退档的考生不得再参加本批次
志愿投档和志愿征集,可以参加下一批次的投档录取和志愿征
集。
已被省招办正式投档(平行志愿批次为首次模拟投档)但尚
未正式录取的考生申请退档的,由本人向已投档高校递交退档申
请(《退档申请样表》在青海省教育考试网下载打印),由已投档
高校决定是否批准退档。经高校批准退档的考生,不得再参加本
批次志愿投档和志愿征集,可以参加下一批次的投档录取和志愿
征集。
正式录取的考生一律不得变更录取院校和专业。
第二十六条 征集志愿和初始志愿的录取规则一致。征集志
愿院校和专业计划在青海省教育考试网公布后,考生自行在志愿
填报系统中查询录取状态,处于“自由可投”状态的考生均可填
报征集志愿。征集志愿录取时,按考生最新填报的征集志愿进行
投档录取。各批次最后一次征集志愿时,在线上实际生源不足的
情况下,征得招生院校同意后,可适当降分征集志愿和投档录取。
第二十七条 平行志愿遵循“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
对于总分(文化课成绩+照顾分)相同考生,文史类按语文、文
科综合、数学排序规则生成小数点后 9 位数的总成绩确定位次;
理工类按数学、理科综合、语文的排序规则生成小数点后 9 位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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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总成绩确定位次。对于梯度志愿总分(文化课成绩+照顾分)
相同考生,由院校根据《招生章程》的有关规定录取。
第二十八条 除军队、公安、司法和公共安全类院校等部分
特殊院校(专业)外,高校不得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
第二十九条 对高考成绩达到要求、身体条件能完成所报专
业学习且生活能够自理的残疾考生,高校不能因其残疾而不予录
取。
第七章 照顾政策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可在考生统考实际成绩
的基础上适当增加分数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同一考
生符合多项加分投档条件的,除有特殊规定外,只取其中幅度最
大的一项分值,不累加。
(一)烈士子女,增加 20 分投档。
(二)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省籍考生,增加
10 分投档。
【由青海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或青海省人民政府台湾事
务办公室出具证明,办公地址均在西宁市解放路 14 号】
(三)对连续在牧区(六州)工作 15 年以上、现仍在牧区
工作的汉族干部职工子女和世居牧区的汉族群众子女,其户口在
当地、从小学到高中全过程与当地少数民族学生接受同等教育条
件者,增加 10 分投档。其中,对玉树州、果洛州从初中一年级
起至高中毕业一直在当地就读,父母在当地工作 10 年以上、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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仍在当地工作的汉族干部职工子女,增加 20 分投档。
【汉族干部职工由工作地州(县)组织、人事部门出具证明
(中央驻青单位、省直垂管单位、省属国有企业等由其省级主管
单位人事部门出具证明)。世居牧区的汉族群众子女由户口所在
地乡(镇)出具证明。考生在当地就学经历由就读学校、县教育
局出具证明】
(四)少数民族考生报考省内外院校,增加 20 分投档。其
中,在向全国省属院校投档时,再给六州少数民族考生增加 15
分投档,累计为 35 分。
(五)对玉树州、果洛州、黄南州“民考汉”考生,小学、
初中、高中全过程一直在当地就读、与当地的汉族学生接受了同
类教育、参加了同类试题的高考,选报省内院校的,在享受原照
顾加分条件的基础上,增加 10 分投档。
(六)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增加 10 分投档。在服役期间
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
的退役军人,增加 20 分投档。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可优先录取或在与其
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录取与否由高校决定。
(一)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军人的
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驻国家
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
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 20 年的军人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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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
满 10 年的军人的子女,在飞或停飞不满 1 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
限的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 20 年的军人的子女,在
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 15 年的军人的子女,参加高考并达
到有关高校投档要求的,应予以优先录取。
【除持有效证件外,其他考生由其家长所在单位或原单位干
部处出具证明】
(二)平时荣获一等功、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
励的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因公牺牲消防救援人员(含转制前公
安消防部队、武警森林部队、武警警种学院因公牺牲人员)的子
女;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军队划
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 20 年的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驻
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军队划定的特类岛屿工
作累计满 10 年的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在飞、停飞不满 1 年或
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的空勤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参加高考并达到
有关高校投档要求的,应予以优先录取。
【上述奖励应为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和应急管
理系统相关奖励规定组织实施的立功受奖项目。除持有效证件
外,还需由其家长所在单位或原单位干部处出具证明】
(三)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残疾人民警察报考高校,在与
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公安英烈、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
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报考高校,按照公安部、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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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
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公政治〔2018〕27 号)的有关规定执
行。
【证明材料或有效证件由考生本人提供】
(四)经共青团中央青年志愿者守信联合激励系统认定,获
得 5A 级青年志愿者的,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证明材料由考生本人提供,并经团省委出具认证意见】
(五)建档立卡贫困户考生参加高职院校单考单招,在与其
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证明材料由考生本人提供,并经考生所在县(区)扶贫办
出具认证意见】
第三十二条 享受加分投档照顾条件的考生,经本人申报、
有关部门审核,学校、考区招办、省招办三级公示后方予认可。
学校、考区招办向社会公示不少于 10 个工作日,并保留至当年
9 月底;省招办在青海省教育考试网公示至当年年底(少数民族
考生加分资格以报名时采集的身份证信息为准,不公示)。未经
公示的考生及其加分项目、分值不得计入投档成绩并使用。
第八章 投档成绩计算方法
第三十三条 考生投档成绩计算方法如下:
(一)普通文史类、理工类、体育类
语文+数学+外语+综合+照顾分。
(二)“藏汉双语”文史类、理工类、体育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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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用藏文授课招生计划:民族汉考+藏语文+数学+综合+
照顾分。填报用汉语授课招生计划:(民族汉考+藏语文)÷2+
数学+外语+综合+照顾分。
【“藏汉双语”考生选报用汉语授课的高校专业,藏语文、
民族汉考各按实际得分的 50%计,外语按 100%计;选报用藏语授
课的高校专业,藏语文、民族汉考各按实际得分的 100%计,外
语成绩作参考。】
(三)蒙语文史类、理工类、体育类
(民族汉考+蒙语文)÷2+数学+外语+综合+照顾分。
(四)艺术类(省级统考合格考生)
普通类投档成绩(含照顾分)+专业成绩。
第三十四条 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使用规则:考生的
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简称高中学考)成绩(等第),作为考
生电子档案的一部分提供给高校作为参考。省内中学应届、往届
高中毕业生的高中学考成绩(等第)自动转入全省高中学考数据
库;省外就读考生的高中学考成绩(等第),由考区招办负责与
考生所借读地区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供的纸质成绩单核对,确认
无误后录入数据库。
第九章 有关招生录取类型规定
第三十五条 “民考民”(“藏汉双语”和蒙语)考生填报少
数民族语言授课招生计划的,实行单独划线、单独录取。“藏汉
双语”考生通过转换分数,并按普通类相应批次控制分数线,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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择填报普通类生源计划的,按普通类录取。
第三十六条 民族预科、民族班招生录取。省内外院校民族
班和国家部委院校、省外院校民族预科的生源为全省少数民族考
生。省内预科只招收六州少数民族考生和海东市各区县及西宁市
大通县、湟中区、湟源县农村户口少数民族考生。选报民族班的
符合投档条件考生与普通班考生同时投档。
预科班、民族班单列计划、单独划线。按照教育部《普通高
等学校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招生工作管理规定》(教民〔2005〕
7 号),本科预科班、民族班录取分数线分别不得低于相应批次
各有关高校提档分数线下 80 分、40 分。省外预科班、民族班按
照我省划定的相应批次控制分数线进行投档,由院校决定是否录
取。
第三十七条 艺术类招生录取。取得我省艺术类专业省级统
考合格证、达到我省确定的艺术类专业控制分数线、按照我省公
布的艺术类招生计划参与录取的考生和普通考生在同一时间填
报志愿。艺术类考生不得在同一高校的两个以上不同类别专业之
间交叉混报志愿。同一高校的各类专业,要按不同的院校志愿分
别填报、分别投档、分别录取。艺术类考生也可根据高考文化课
成绩,报考其他非艺术类院校或专业志愿。
(一)除教育部规定可以单独组织校考、不编制分省招生计
划的本科艺术类院校(包括中央部委所属院校)外,其余院校须
从我省艺术类省级统考合格生源中录取新生,对其自行组织的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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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确定的录取名单均不予认可。
(二)取得艺术类专业校考合格证和已在校考院校参加艺术
校考报名、但学校不组织校考、使用省级统考成绩代替校考成绩
录取的考生须填写纸质的《青海省参加艺术类专业校考合格考生
志愿表》。同一考生在多所院校参加专业校考并取得多个合格证
或被多所院校拟录取的,由省招办按照考生志愿,结合高校预录
取名单、投放的招生计划顺序投档。高校按照省招办规定,在正
式投档前提供预录取名单,正式投档后高校提供的预录取名单,
省招办不予认可,不改投档。
第三十八条 体育类招生录取。体育类专业合格考生投档成
绩达到我省确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后,可填报体育类专业志愿,
以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投档,由高校择优录取;也可根据投档
成绩,报考其他非体育类院校或专业志愿。
第三十九条 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录
取。报考此类专业考生的招生工作按照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的
有关规定执行。参加普通高考统一考试的考生,如已被招生院校
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录取,则不再参加其他高校
的录取。
第四十条 高校强基计划招生录取。通过高校强基计划资格
审查的考生,须参加全国统一高考,并在高考结束后参加高校组
织的强基计划选拔考核。参加了高校强基计划招生的考生在高考
成绩公布后一并填报志愿,在提前本科批次之前进行投档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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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高校使用强基计划招生录取,不得占用普通招生计划。
第四十一条 保送生招生录取。省级优秀学生、中学生学科
奥林匹克竞赛国家集训队成员、部分外国语中学推荐优秀学生、
公安英烈子女、退役运动员等 5 类人员具备高校保送生资格。符
合条件的考生可向高校提出申请,省招办按照规定程序对高校拟
录取保送生名单进行审核确认后办理录取审批手续。已确认保送
录取的学生不再参加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且不得填报志
愿。
第四十二条 省内高职院校单考单招和五年直升招生录取。
省内高职院校单考单招工作按照省招办《关于做好 2020 年省内
外高职院校单考单招工作的通知》(青招委办〔2020〕13 号)文
件要求执行。参加高职院校单考单招的普通高中毕业生被正式录
取后,不再参加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
省属高职院校按照省教育厅有关规定招收的初中起点的五
年直升(五年一贯制)考生,完成前两年的基础课程后,在本校
参加转段直升高职报名,接受后三年高职课程学习。由省招办按
规定程序办理五年转段直升高职考生的录取手续并向教 育部注
册。
第四十三条 国家面向贫困地区招生专项计划招生录取。国
家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由教育部分省下达生源计划,采取单
设批次、单独划线、单独填报、单独录取。高考成绩公布后,由
符合资格条件、达到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填报志愿(招生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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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有明确规定的除外)。生源不足时,不得将未完成的专项计划
调整为普通计划,须通过征集志愿完成。经征集志愿仍未完成的
计划,适当降分录取,确保完成招生任务。高校专项计划实行网
上填报志愿,并参照高校自主选拔录取办法和招生院校有关规
定,在提前本科批次单独投档录取。
第四十四条 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计划招生录取。非西
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招生计划由高校执行。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
就业招生计划随院校同批次录取,最低录取线不低于该校在我省
相应批次提档线下 40 分。已录取的师范类专业考生,须与西藏
自治区教育厅及招生院校签订定向西藏就业协议;其他专业考生
须与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及招生院校签订就业协议,
方可办理新生报到 和注册手续。拒签协议者,不予办理新生报
到和注册手续,并取消入学资格,相关责任由考生本人承担。学
生本科毕业后,按照中办发〔2001〕19 号文件相关规定到西藏
工作。
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计划生源范围为符合我省高考报
名录取资格、户籍在我省的高中毕业生,考生类别(应届生、往
届生)要求按照各招生院校《招生章程》中的相关要求执行。培
养经费由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承担。
第四十五条 定向计划招生录取。
(一)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在院校调档分数线上不能完成的,
可在院校调档分数线下 20 分以内、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以上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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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录取,经降分仍未完成的计划,就地转为非定向计划执行。
(二)六省市对口援青定向六州招生计划在首次征集志愿
后,生源仍不足时,面向全省征集志愿。
第四十六条 港澳院校内地计划招生录取。对在我省安排分
省招生计划的港澳院校,在高考成绩公布后,由上线考生填报志
愿,省招办按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投档,由高校择优录取(注:港
澳院校不认可照顾加分)。未在我省安排分省招生计划的港澳院
校,考生本人可通过登录院校网站等方式自行申请,按照招生院
校要求参与自主选拔录取。
第四十七条 国家公费师范生计划招生录取。国家公费师范
生招生计划由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负责实施,考生入学前须与录
取院校和生源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签订协议,毕业后履约任
教服务期为 6 年。公费师范生在校学习期间,免除学费、免缴住
宿费并补助生活费,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安排。符合条件的公费
师范毕业生可免试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和与教学相关的
学术性硕士学位。毕业后违约考生应按规定退还已享受的公费教
育费用,并罚缴该费用总额 50%的违约金。
第四十八条 省内生态专项、扶贫专项、藏区专项计划招生
录取,由省属三所本科高校承担,在提前本科和提前本科定向批
次招生。
省内生态专项计划限三江源生态核心保护区(包括玉树州:
玉树市、杂多县、称多县、治多县、囊谦县、曲麻莱县;果洛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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玛多县、玛沁县、甘德县、久治县、班玛县、达日县;海南州:
同德县、兴海县;黄南州:泽库县、河南县;海西州:格尔木市
唐古拉山镇)考生报考,生源不足时将招生范围扩大到六州。
省内扶贫专项计划限符合我省面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
计划报考资格条件的考生报考。
省内藏区专项计划主要用于支持六州及东部九区县(海东六
区县、西宁三区县)定向公费师范生、支持玉树州地方公费师范
生和青南地区培养医学人才。六州“藏汉双语”公费师范生计划
限六州考生报考。东部九区县公费师范生限九区县考生报考;生
源不足时,面向全省征集志愿(不符合“州来州去、县来县去”
原则的,为非公费师范生)。玉树州地方公费师范生限玉树州考
生报考。青南地区培养医学人才计划限六州考生报考;生源不足
时,面向全省征集志愿,确保全面完成计划。
第四十九条 军队、公安、司法、公共安全类院校招生录取。
军队、公安、司法、公共安全类院校招生执行教育部、中央军委、
公安部、司法部、应急管理部等有关部委的相关规定,录取政治
考核(考察)、军检、面试合格的应届、往届高中毕业生。
军队、公安、司法、公共安全类院校在我省的生源选拔工作
及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第十章 录取确认与报到注册
第五十条 高校须将拟录取考生名单(包括统考、保送、单
考单招拟录取考生等)标注录取类型后,报省招办核准,并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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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增补或调整相应计
划。省招办核准后形成录取考生数据库,并据此打印相应录取考
生名册,加盖省招办录取专用章,作为考生被有关高校正式录取
的依据,予以备案。同时,在高校同批次录取结束后一周之内,
将录取考生名册邮寄给有关高校。
第五十一条 考生收到《录取通知书》后,应登录志愿填报
系统或通过院校招生网站及时查询自己的录取结果,核实收到的
《录取通知书》是否真实,防止因虚假招生上当受骗。考生应按
高校规定的时间及有关要求,办理报到等手续。录取后确定放弃
入学资格的考生,要及时和录取院校联系,避免招生院校网上注
册学籍。如因考生上一年度录取后不报到而影响下一年度再次录
取注册(包括影响高考资格)的,由考生本人负责。
第五十二条 对未经高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
放弃入学资格。高校应将我省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考生名单(含
考生号),于本校规定的正常报到截止日期 20 日之内传报省招
办。
第五十三条 招收保送生的高校须于 5 月 10 日前将本校已
测试合格拟录取的保送生数据库上传至“阳光高考”平台。省招
办于 5 月 20 日前在“阳光高考”平台上审核确认后下载数据并
办理录取审批手续,5 月 30 日前将保送生录取名册邮寄给相关
高校。
第五十四条 单独组织招生考试的高校须按有关要求于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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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30 日之前向省招办报送有关拟录取数据和书面报告。
第五十五条 省招办将于 9 月 25 日之前按规定向教育部上
报各在青招生高校在我省录取的所有考生(包括统考、保送、单
考单招录取的考生等)的有关招生录取数据库。省招办上报的数
据将作为新生学籍电子注册的主要依据。
第十一章 考生档案
第五十六条 考生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
考生电子档案是高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考生电子档案内
容主要包括考生基本信息、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鉴定或评语、高中
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等第)和反映学生综合素质的材料、体检信
息、志愿信息、高考成绩信息、考生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诚信记
录(主要指招生考试过程中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等内容。
考生电子档案须与考生纸质档案内容一致。
纸质档案包括《考生报名登记表》(普通高考网上报名系统
中的打印件)、《考生资格审查表》《考生体检表》、高中阶段学籍
档案、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单(省级)、赴省外就读高中审查
登记表(附审查登记资料)、享受照顾加分投档条件证明件(前
述材料均为原件)以及户口簿复印件。纸质档案由考生从考区招
办领取后,自行携带到所录取的高校。
凡户籍从省外迁入我省的考生,考生档案中还应装入考生及
家长的《准迁证》《迁移证》复印件(加盖迁出地和迁入地公安
部门的户籍专用章)。户籍从青海转出后又重新转回的,还要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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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从青海转出时的《准迁证》《迁移证》复印件。
第五十七条 省招办建立完整的信息确认管理流程和办法,
加强考生有关信息的比对校验,并负责进行汇总、整理,确保考
生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或相应信息数据库内容的一致以及相关
信息的完整、准确、安全,并按规定的格式建立考生电子档案库。
考生电子档案库一经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考区招办负责
做好 考生纸质档案中材料复印件与原件的核对工作,对提供虚
假材料者,取消考试或录取资格。
第十二章 资格审查
第五十八条 严格执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高考资格审
查严防“高考移民”工作的通知》(青政办〔2016〕71 号)有关
要求,加强考生报考录取资格审查工作。高考成绩公布之后,各
考区招办要对上线考生进行再次审查,市(州)招办(教育考试
院)组织对本科一段以上(含本科一段)考生档案进行复查。在
青高考报名录取条件,依据“青教招委〔2000〕7 号、〔2006〕
33 号、〔2008〕48 号和青招委〔2011〕42 号、〔2013〕4 号”和
“青政办〔2007〕177 号”以及“青办发〔2004〕56 号、青人才
字〔2011〕5 号、青组字〔2016〕181 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进
行审查。对资格存疑考生采取多种方式认真核实取证,切实把好
档案复查和招考资格审查关。各地要在 8 月 3 日前完成复查工作
任务,并向省招办报送复查工作报告。省招办加强政策指导,及
时受理投诉举报和来信来访,督促各地、各有关部门对资格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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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的违纪违规问题做出处理或提出处理意见;对各地本科一段以
上(含本科一段)考生档案复查工作进行抽查和监督。在资格审
查过程中,各考区招办要加强沟通或通过省招办协调,相互协助
做好调查取证等工作。
第十三章 信息管理和公开公示
第五十九条 高考招生录取信息主要包括考生个人信息,考
区、考点、考场设置情况,监考人员、巡视员,考试、评卷情况,
视频监控录像,考试成绩、诚信考试情况,考生志愿、招生录取
信息以及招生录取过程中需要阶段性保密的工作内容等,未经正
式发布之前受国家有关法律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他人
提供或向社会公开,严禁非法传播、出售。省招办只将高考成绩
提供给考生本人,不向各市(州)、考区招办、考生所在中学及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各地各校要积极协调新闻媒体规范新
闻报道,严禁各地各校宣传炒作“高考状元”“高考升学率”。各
相关部门要严肃工作纪律,严密工作程序,严格管理权限,确保
考试招生录取信息安全保密、准确可靠。
第六十条 考生的志愿信息由考生在青海省教育考试网志
愿填报系统中自行填报;艺术校考合格和强基计划招生合格考生
志愿在纸质志愿表中填报后,由考区招办收集上报省招办用于投
档录取。
第六十一条 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高校以及
中学应按照教育部和我省的有关要求,分别公开招生政策、高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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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资格、高校招生章程、高校招生计划、考生资格、录取程序、
录取结果、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录取新
生复查结果等相关信息。同时,要提供举报电子信箱、电话号码、
受理举报的单位和通讯地址,并按照国家有关信访规定对举报事
项及时调查处理。
第六十二条 各级招生考试机构、中学要确保考生信息安
全,重点是网上志愿填报系统和考生相关信息的安全。考生志愿
填报结束后,志愿信息必须及时导出和备份。考生成绩从数据库
导入网站发布时必须通过程序严格校验和检查,确保信息准确无
误。
第六十三条 进一步规范军队、公安、司法、公共安全类院
校在生源选拔过程中的政治考核(考察)、面试、体检工作,政
治考核(考察)、面试、体检考官不得询问考生文化课成绩,确
保考生信息安全。
第十四章 违规行为处理
第六十四条 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社会其他人员在高校招
生的报名、考试、录取等各环节出现违规行为的,严格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最
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
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13 号)、《国家教育
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 33 号令)、《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
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第 36 号令)确定的程序和规定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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肃处理,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及
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对公职人员违规违纪的,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
定》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因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
高校疏于管理,造成考场秩序混乱、作弊情况严重、招生违规严
重的,将依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对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
导责任的人员,依纪依规进行严肃追责问责。
授权省级招委会组织的省级统一考试和授权高校组织的单
独招生考试及保送生、自主招生、综合评价试点、高水平艺术团、
高水平运动队、艺术体育类专业、运动训练和民族传统体育、高
职分类招考等类型招生考试均属国家教育考试的组成部分,按照
前述法律法规及党内法规执行。对在上述类型招生考试中违规的
考生、高校、中学及有关工作人员进行从严查处。其中,凡提供
虚假个人信息或申请材料的,均应当认定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
弊,取消其相关类型招生的报名、考试和录取资格,同时通报有
关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或教育行政部门取消其当年高考报名、考试
和录取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 1—3 年暂停参加各类国家教育
考试的处理。
对违规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
的在校生,取消其当年高校招生考试各科成绩,同时给予其应届
毕业当年不得报名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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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五条 考生或者其法定监护人认为所报考高校的招
生录取行为违反本规定或其他相关规定的,可向所报考高校提出
异议、申诉或者举报。高校应当进行调查、处理,属于对政策执
行存在异议的,应当及时书面或者口头答复申请人;属于对违规
违纪行为举报的,应当组织纪检监察部门或者专门的招生监督机
构进行调查,并按照信访条例和有关规定作出书面答复。
考生或者其法定监护人对高校作出的答复有异议的,可以向
省招办申请复查;对违规违纪行为举报处理不服的,可以向省招
办或者省教育厅申请复查。对复查结论不服的,可以按照相关规
定向省招委会提出复核,复核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十五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经批准的部分高校单独招生、保送生及各种特
殊类型招生,按教育部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青海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
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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